罪過形式,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,始終是刑法理論的核心議題之一。我國刑法中的罪過形式主要分為故意與過失兩大類別,但在具體罪名,尤其是涉及產品質量、公共安全的行政犯中,其認定常面臨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挑戰。本文以“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”為分析范例,結合個人衛生用品銷售的實際情境,對我國刑法罪過形式理論進行再思考。
一、罪過形式理論的現狀與困境
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對罪過形式的劃分清晰明確: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,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。在法定犯或行政犯領域,特別是像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類犯罪,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往往呈現模糊性與復雜性。實踐中,許多生產者或銷售者可能并非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,而是對衛生標準持“明知可能違反,但放任不管”或“應知而不知”的心態。這導致在司法認定中,故意與過失的界限時常模糊,容易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。
二、案例分析: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
本罪規定于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,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與市場秩序。從罪狀描述看,本罪并未明確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“明知”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主觀故意,這為罪過形式的解釋留下了空間。在實際的個人衛生用品銷售中,例如銷售含有超標有害物質的護膚品或洗護產品,銷售者的主觀狀態可能呈現多種樣態:
- 直接故意:明知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,仍積極采購并銷售,追求非法利潤。
- 間接故意:雖未積極追求危害發生,但為降低成本或疏忽管理,對可能造成的健康風險持放任態度。
- 過失:因缺乏專業查驗能力或輕信供應商保證,未能發現產品衛生問題,導致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。
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本罪罪過形式的規定并不統一。有觀點認為,基于本罪保護的法益重要性(公共健康),應推定銷售者具有審查義務,未盡義務即可能構成故意;另有觀點主張,若無法證明“明知”,則宜定性為過失。這種分歧凸顯了傳統故意-過失二分法在面對現代風險社會中的法定犯時,已顯乏力。
三、理論再思考:引入“輕率”或“復合罪過”概念
為應對上述困境,有必要對罪過形式理論進行拓展或重構。借鑒比較法經驗,英美刑法中的“輕率”(recklessness)概念或可提供啟示:它指行為人認識到風險存在,卻仍不合理地冒險行事,其主觀惡性介于故意與過失之間。在我國刑法語境下,可考慮引入“復合罪過”理論,即某些犯罪(如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)的主觀方面,允許故意與過失并存,司法者可依據證據靈活認定,而不必僵硬歸類。
以個人衛生用品銷售為例,若銷售者未履行基本進貨查驗義務,銷售了明顯低價、來源可疑的化妝品,即便其聲稱“不知”不符合衛生標準,也可因其重大過失或輕率心態而追究刑責。這既能強化經營者的審慎義務,又避免了客觀歸罪的傾向。
四、實踐路徑:明確義務邊界與證據標準
罪過形式理論的再思考需落腳于司法實踐。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,明確生產、銷售者在化妝品等個人衛生用品領域的審查義務層級:例如,對衛生許可標志、檢驗報告的查驗應屬基本義務,未盡此義務可推定具有過錯;完善主觀方面的證據規則,如通過聊天記錄、交易習慣等綜合推斷行為人是否“明知”或“應知”。可探索階梯式刑事責任:對故意行為從嚴懲處,對過失或輕率行為適當從寬,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。
五、
我國刑法罪過形式理論需在傳統框架下注入新思維,以應對法定犯時代的挑戰。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為鏡,可見在個人衛生用品銷售等關乎民生安全的領域,厘清罪過邊界不僅關乎個案公正,更影響市場秩序的維護。通過理論創新與實踐細化,或能構建更靈活、更公正的主觀責任認定體系,使刑法在保障安全與促進發展間找到平衡點。